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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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政策背景与目的
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、促进贸易便利化,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,海关总署于3月27日发布了《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》,并配套监管方案,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。
二、业务模式全覆盖
允许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(9610出口)、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(1210出口)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(0110出口)三种模式的跨境电商商品开展退货监管。
三、退货商品管理要求
对国家禁止进境货物、物品不予办理退货手续。
跨境电商退货商品的检验检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四、退货商品范围
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均可退货。
五、退货时间要求
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,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。
六、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退货流程
1.《退货单》申报:企业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申报《退货单》。
2.进境到货管理:退货商品存放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区域,并接受盘点和到货信息管理。
3.查验管理:海关通过机检、人工查验加强对退回商品的监管。
4.账册核增:区内企业汇总已放行的《退货单》,向海关申报核注清单,对应底帐相应核增。
5.退运至境内区外:原国内出口企业应在原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,以退运货物(4561)监管方式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。
七、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退货流程
1.退货申报管理: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,并生成进口报关单/进境备案清单。
2.查验管理:海关按照布控指令进行查验,并重点验核其是否为原出口商品复运进境。
3.账册核增:退货商品对应的进口报关单/进境备案清单审核放行后,对应底帐相应核增。
4.退运至境内区外:原国内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以退运货物(4561)监管方式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。
八、海外仓现存货物的退货需求
对于目前海外仓内属于通过特殊区域出口、仍在退货时限内的跨境电商货物,如有退货需求,可参照上述要求以退运货物(4561)退运进境入区,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。
快递 报检 出口报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