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滞报金票据电子化:新规解读与操作指南

2024-11-21 00:05 关务组
海关滞报金票据电子化:新规解读与操作指南 188/*0755- *0903 一、滞报金的定义与起征规定 根据《海关法》规定,进口货物自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应向海关申报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》明确了滞报金的征收标准:自第15日起按日计征,直至海关接受申报之日,包括起征日和截止日在内的滞报期间。 二、滞报金的计算方法 滞报金的日征收标准为货物完税价格的0.5‰,以人民币“元”为单位,不足一元部分免征。计算公式为:完税价格 × 0.5‰ × 滞报天数,起征点为50元人民币。特别提醒,若起征日恰逢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,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。 三、滞报金的产生与减免条件 逾期申报的进口货物收货人需支付滞报金。然而,在特定情况下,如超过三个月未申报导致货物被变卖、提供担保后在期限内完成进口手续等,海关可免征滞报金。此外,收货人可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减免滞报金,如政府规定变更、不可抗力、海关工作原因等。 四、电子化改革前后的变化 改革前,收货人需至海关现场领取并缴款《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》。改革后,收货人无需现场打印票据,可通过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或“互联网+海关”平台自行打印《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》。 具体操作指南: 1.国际贸易单一窗口: 支付功能:使用操作员卡登录,查询并支付滞报金。 查询功能:境内收发货人等可查询滞报金电子发票数据。 下载/打印:境内收发货人或缴款单位可下载或打印电子票据。 2.互联网+海关: 登录平台,插入IC卡并输入密码。 进入“税费业务”后选择“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征收”。 点击“税费支付系统”,查询并下载、打印滞报金票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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